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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北辰政办发〔2017〕54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17年6月9日北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快推进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9号)部署,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二、建设内容(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1.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整合,建设涵盖大气、水(含水资源)、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京津冀区域联防联控的要求。(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构建覆盖全区各镇、街、开发区、重点区域(含工业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形成天地一体化、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的监测网络格局,实现空气质量全方位、动态化监测。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交通污染监测站、区域监测站建设。(区环保局牵头,区气象局、相关镇、街、开发区等部门参与)(2)水环境质量监测。建成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人工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市水环境考核断面为核心,设置区界入境断面和区控考核断面,强化跨区界水体监测;以人工监测网络为基础,在具备条件的重点水域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强水生生物监测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市控断面自动监测站,力争到2020年底前建成市、区控考核断面全覆盖的地表水水质监测网络。(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参与)(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区环保部门会同国土分局、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等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2017年,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土壤风险监控网络,2020年底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成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在必测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污染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区环保局牵头,区农委、区种植中心、国土分局等部门参与)(4)声环境质量监测。建成较为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构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点位覆盖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噪声源、建筑工地;采用固定站与车载移动站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环境噪声及重点噪声源实时监控;促进环境噪声手工监测向自动监测的转化。(区环保局牵头、区建委、公安分局等部门参与)2.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完善人工与自动相结合的污染源监控体系。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稳定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同时根据我区情况,进一步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范围。加强重点产业典型特征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试点工作;开展建筑工地、施工堆场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加强面源、移动源的监测与统计。全面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加强企业自行监测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2017年底前配合市环保局完成平台与全国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数据平台对接。力争到2020年底前,覆盖全区废水排放总量95%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区环保局、区建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区工信委、区水务局、公安分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参与)3.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开展生态状况监测、调查与评估,强化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应用,重点针对生态功能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含自然保护区)、农产品主产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地区的典型生态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价;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等全覆盖监测。(区环保局牵头,区农委、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区水务局、各镇、街、开发区参与)4.提高实验室监测分析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综合实验室,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等环境介质分析能力。(区环保局负责)(二)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及应对能力。1.完善重点污染源和工业园区的自动监测和预警水平。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联网与报警能力。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监管,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与处置能力。(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委、区工信委、各镇、街、开发区参与)2.完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完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应急监测技术水平。结合区域重点风险源的分布特征,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应急监测专家库;健全应急监测的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建设和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包括防护装备),强化应急监测车辆、应急监测仪器等装备建设,保障应急监测专项资金。(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公安分局参与)(三)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1.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部门共同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履行各自的监测监察职责,获得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的依据。(区环保局负责)2.发挥监测数据对环境监管的引领作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落实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对环境监管的引领作用。(区环保局负责)3.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公安分局参与)(四)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1.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保障国控、市控监测点位站房用地及水、电、通讯网络及安全等基础设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国土分局、相关镇、街、开发区参与)2.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区科委牵头,区工信委、区环保局等部门参与)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天津市环保机构监测垂直管理工作统一部署,优化、整合环境监测系统人力、设备资源。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配合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加强环境监测领域尖端人才的培养,强化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与国际交流,提升环境监测队伍素质。(区编办、区环保局、区人保局分别牵头,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等部门参与)(五)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1.统筹推进环保物联网应用。配合推进物联网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应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水、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及污染源的动态监控。增强环境监测自动报警、自动预警能力,做到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溯源、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区“四清一绿”行动指挥部牵头,“四清一绿”行动成员单位参与)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环保专网和移动互联网,搭建大数据存储体系和管控体系,实现环境监管数据、环保物联网监测数据和互联网舆情数据的融合,构建市、区、街镇三级大数据应用平台。(区环保局、网信办牵头,各镇、街、开发区参与)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美丽北辰建设“四清一绿”行动的运行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专项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四清一绿”行动各成员单位为成员,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建设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相关工作。(二)强化推动实施。建立部门间定期例会制度,协商、解决生态网络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三)建立资金预算保障机制。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财政保障。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划分以及将来垂直管理的需要,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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