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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辰区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北辰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辰区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5月18日北辰区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辰区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试行)》,强化各镇、街、开发区和清新空气行动各成员单位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制定本补充办法。第二条各镇、街、开发区要全面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和PM10年均浓度均值改善指标和年度改善目标,实现逐年下降。第三条各镇、街、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方法。将各镇、街、开发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和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位次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镇、街、开发区空气质量最终排名。如遇两项排名位次数值相加得分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根据PM2.5和PM10浓度月均值确定排名先后,浓度值较低的排名靠前。第四条各镇、街、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严肃执纪问责,视事实、情节和后果不同追究责任,分为3种方式:(一)限期整改年内,镇、街、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月排名连续位列末位2次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居全区前三位的,不累计次数),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区政府提交整改报告。(二)通报批评年内,镇、街、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月排名累计位列末位4次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居全区前三位的,不累计次数),由区政府通报批评。(三)约谈年内,镇、街、开发区PM2.5或PM10浓度月均值同比不降反升每累计5次,或连续两个月PM2.5和PM10浓度月均值同比均不降反升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属地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应于被约谈之日起十日内,向区政府递交整改报告。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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