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北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确保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二、计划管理第三条每年9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围绕区重点工作,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建议书(或立项依据)、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及实施期限等。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按照《北辰区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北辰政办发〔2012〕59号)规定执行。第四条各项目单位10月底前,将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项目计划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项目融资计划的主要依据。三、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核第五条纳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区行政审批局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环评、能评等。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价格控制依据。第七条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单项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区建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建设项目,报区建委履行直接备案程序。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设备购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单项投资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下且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修缮等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确保项目规范运行。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预算审核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增项。(一)因不可预见情况发生变更和增项,由区财政局监督,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四方会签,工程竣工后,一并报区政府审批。(二)因设计、施工调整,不改变建设内容、规模、范围和标准的一般变更,形成签证资料备查,待工程竣工后,一并报区政府审批。一般变更包括:1.施工合同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总投资变更3%(含)以下的;2.施工合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总投资变更2%(含)以下的;3.施工合同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总投资变更1%(含)以下的;4.施工合同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变更0.5%(含)以下的。(三)变更金额超出一般变更范围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范围、标准发生变更以及合同外新增项目,须先报请区政府审批,再履行相关程序。第九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区建委进行项目验收。并将项目结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原则上不能超概算,若超出投资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批复项目财务竣工决算,作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四、土地整理储备项目管理和审核第十一条各单位和部门按照《北辰区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区内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区级土地整理储备项目成本实行预算、决算审核制度。第十三条区土地整理部门应当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国土分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由区土地整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需报市成本审核中心核查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审核意见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上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预算审核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并作为决算的依据。第十四条区内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和程序按照《北辰区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实施整理国有土地涉及委托拆迁的,区土地整理部门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第十五条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区土地整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土地整理部门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第十六条区土地整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据实编制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决算报告,报送区国土分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需报市成本审核中心核查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审核意见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上报。因征地拆迁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成本决算超预算10%(含)以下的,须报经区国土分局和区财政局批准;成本决算超预算10%以上的,须报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超预算部分不得计入土地整理储备成本,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资金管理第十七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审批程序按照《北辰区财政支出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使用融资资金或自有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开设专户核算资金,根据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等严格资金审核,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细化审批管理责任,规范资金审批流程。六、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总负责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手续、资金使用、质量控制、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必须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一条区审计局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有计划地开展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审批项目、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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