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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青区污泥处置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西青区污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制度》规定了我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从产生到处置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全环节监管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20年9月,中央第二轮环保督察发现“青凝侯污泥生态修复项目”擅自改变污泥产品用途、违规堆放超标污泥等问题,要求我区制定出台污泥处置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防止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发生,确保污泥得到规范安全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管理制度》。二、主要内容解读(一)污泥处理处置监管范围《管理制度》明确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单位等涉及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泥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和监管重点。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泥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泥污染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置。(二)污泥处理处置原则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处理后,作为肥料或土地改良剂使用,提高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置。(三)污泥处理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每月将记录的联单上报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转移联单的,污泥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不得接收。(四)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基本规定污泥产生单位须将污泥交由各项手续齐全、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置。运输污泥的专用车辆,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污泥处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频率对进出厂泥质进行日常分析,不得接收未经检测或经检测分析不达标的污泥;处置后的污泥产品检测不达标的,不得出厂。西青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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