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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6月7日起正式施行。《补偿办法》规定了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的奖惩机制,进一步推动了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应对当前水污染防治形式提供了制度保障。一、修订背景和意义 “十四五”以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天津市对本区域生态环境改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局面、新挑战、新压力。2023年1月,为切实做好我区“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水质考核指标变化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水务局共同修订了《西青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办法》(西青环境〔2023〕1号)。同年4月,天津市人民政府重新修订的《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津政办发〔2023〕5号)开始施行。区生态环境局结合两个文件的指导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对原有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西青政办发〔2023〕5号)。二、主要内容解读(一)明确水质考核奖惩机制《补偿办法》会根据地表水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跨街镇横向补偿,改善考核结果直接用作各街镇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依据,按照《补偿办法》要求,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前3和后3的街镇予以奖惩。(二)坚持水环境损害补偿原则依据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评价及排名结果,对各街镇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扣减相关街镇的财力中等额调度,原则上区财政不额外安排资金。(三)压实水污染属地管理责任《补偿办法》的重新修订,体现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决心,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完善本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调动各街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激励相关单位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文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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