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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19-04-1914:10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答: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2.非住宅项目从什么时候开始需要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哪些非住宅项目需要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凡2009年1月1日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住宅房屋,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就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依据,判断是否应当交存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住宅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将非住宅房屋销售给2个及以上业主的,都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3.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交?按什么标准交?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核定应纳税额时,分别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4.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也要交维修资金吗,按照什么标准交?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也应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商品住宅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即住宅小区内的经营性公建或者是住宅小区外与住宅小区结构相连的底商,均应按照商品住宅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分享到:   分享到:QQ空间豆瓣网【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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