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来源:市水务局发布时间:2019-03-0614:04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一、工作背景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标上海”工作要求,原市规划局会同原市国土房管局开展用地兼容性研究。经企业家座谈、专家论证、征求各区意见及对外公示,形成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主要内容《规定》共4章,14条。包括总则、兼容情形和内容、鼓励兼容情形及责任和监督。(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我市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外区域的控规及其实施方案的编制、修改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适用于本规定,包含新建、在建和建成项目。(二)兼容情形和内容。提出兼容用地概念,指控规中单一性质的地块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对兼容的原则和前提进行了明确,提出了七大类用地的可兼容内容,其中对于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的,社区公益性设施的范围由属地政府研究确定。在规划许可管理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菜市场、加油加气站、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用地性质可控制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大类,将业态选择权交归市场,更好的激发市场主导权。兼容用地按照单一性质用地性质即主要用地性质进行地价评估确认。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涉及兼容建设内容间相互调整的,不再变更规划条件和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已办理过规划审批的在建项目变更,或者具有专有土地的现状建筑改造的,对于符合兼容性规定要求且其他城乡规划管理内容不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变更。(三)鼓励兼容的情形。为更好的鼓励市场积极性,增加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提出了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相关建设内容由属地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公益性后,兼容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新建、在建项目规划指标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确定,改造项目规划指标在规划条件中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涉及公共停车泊位的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为了更好的提升城市活力,落实窄路密网要求,提出了不大于4公顷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的,所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划指标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四)责任和监督。因用地兼容而建设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属地区政府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后续监督管理。 分享到: 分享到:QQ空间豆瓣网【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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