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蓟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05-24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5月24日
政策文号:蓟政发〔2003〕50号
有效性:有效
印发蓟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蓟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蓟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确保土地资金良性运营和合理使用,根据《蓟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方式。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储备机构采取其它形式筹措。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事先作好市场预测和评估,切实保证政府在土地运作过程中储备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所得收益优先偿还银行土地储备贷款本息。第三条 进行土地储备时,对所需要储备的宗地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测算评估拟收购和征用宗地的费用,报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土地征用和收购补偿金合同规定,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列入土地交易成本。第四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人员经费,按县编委批复的文件执行。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经审核按土地出让金入库数提取2%作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业务费。第六条 土地纯收益全额上交县财政专户后,并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拨给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储备基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专项使用;剩余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和银行一般账户,专项用于储备资金的核算。土地储备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第八条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做好财务核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月报表和资产负债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印发蓟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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