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项措施》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文件制定目的和意义当前,企业面临生产任务重、头绪多、排产矛盾突出等困难,生产经营压力大。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通知》提出的控制涉企检查数量和频次、实行“服务型”执法、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的要求,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执法工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切实做到“无事不扰”,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按照区领导指示要求,河北区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12月25日,经区政府十八届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河北区实际,制定《十项措施》。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是全面落实“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二是推行“服务型”执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大力推广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依法规范文明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须具备执法资格,应规范着装、仪表、举止、用语,严禁越权执法、徇私枉法、野蛮执法。四是严格实行亮证执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五是严格控制检查频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事项一律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六是慎用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经集体研究并获得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七是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处罚。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或者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是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大食品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加大后续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督促整改落实。九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将精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减少执法中的冲突和对立,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十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查摆整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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