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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武清区计划用水管理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武清区计划用水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水务局关于《武清区计划用水管理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5日武清区计划用水管理方案 区水务局 为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用水效率管理,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29号)和《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5〕7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范围 本区范围内除去市管户以外的所有非生活用水户均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水办)依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29号)开展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下达、调整等相关工作。 二、用水计划指标的申报 每年12月,非生活用水户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转年用水计划指标及逐月用水计划,在指定日期前报区节水办进行核定。逾期未进行指标申报的,将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查处。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三、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 区节水办将依据用水户最近三年的年度实际用水量、用水平均增长率、天津市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等对年度用水计划指标进行综合核定。 四、考核方式 本区计划用水考核方式采取日指标,季考核。区节水办根据供水企业查表周期进行季度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季度过后的第一个月中旬。每季度考核时,区节水办将逐月用水计划指标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根据日指标计算出季度计划用水指标,与季度实际用水量进行比对考核,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照《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5〕72号)征收加价水费。 五、临时用水管理 因建筑施工、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节水办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建设项目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时,直接从河道、渠道(暗渠)、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六、鼓励措施 非生活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先进节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区节水办将对兴建节水工程、改造节水工艺效益显著的非生活用水户依据相关政策进行鼓励。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清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武清政办〔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武清区计划用水管理方案的通知(武清政办〔2016〕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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