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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8-31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宁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2016年8月30日 宁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扎实全面从严治党,通过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杜绝领导干部违规超标使用办公用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区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第四条宁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委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由区国资委负责管理产权。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区国资委。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区国资委。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国资委协助甄别分类报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特殊用途用房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区国资委备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区国资委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第九条区国资委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国资委根据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向区国资委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区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区国资委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区级正职每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2平方米,区级副职每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正处每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副处每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科级及以下每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按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每人6-8平方米(200人及以下取上限)计算确定。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的使用,坚持节约原则从严控制。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区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国有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闲置办公用房,均纳入区政府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区国资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处置由区国资委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七条各部门应该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功能。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区国资委,并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租赁期间收取的租金应当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区国资委管理。拟以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第五章维修养护管理第十九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条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预算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养护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部门、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区政府年度经费预算,基建、维修资金纳入区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其资金按照区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修缮的有关标准,统一编制大、中修及专项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经区政府审批后纳入各部门预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区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进行处理。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区监察、审计、财政、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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