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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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开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南开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区国资委《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发【2008】40号)、《天津市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南财发【20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不包括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不动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组织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统计工作;监管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三)负责研究制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变更、捐赠、调拨和处置的审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裁定,以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并负责尚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已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区国资委负责。(五)负责政府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政府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明确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更新、调拨、转让、变卖、报损、报废、核销和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经营性活动等报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各种资料,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和详细登记相关数据,及时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定期书面上报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或经营)情况,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拨或接受捐赠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购建的项目,要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国有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要求配置的国有资产,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责任应落实到人;应对所使用和占有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在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本着节约资金、有效利用政府资源的原则,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调拨调剂使用。第五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任何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单位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非转经”。确需“非转经”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批。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卖、毁损、报废等行为。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条 单位入账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者批量入账价值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各行政机关和区直属事业单位持单位领导办公会决议,可直接向区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申请,由区财政局进行审批;各主管部门应先对其所管各级单位提出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持单位领导办公会决议,向区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申请,由区财政局进行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各行政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形成正式文件,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凭区财政局出具的《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等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做好国有资产的变更和核销手续,及时登记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仍由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规定进行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第68号)予以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经营权、使用权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区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裁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仲裁或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分析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增减、变更、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文字分析说明。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相关要求,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制止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安全、完整、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并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的合理性。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二)不进行或不能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批准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或抵押等的;(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经营、出租资产取得的收益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及时上缴财政或挪为他用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南财发【2003】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南开区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共印110份)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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