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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3号)要求,现将做好我县有关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二)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强制执行;(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扩大规定;(四)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五)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二、清理范围(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清理原则 坚持分类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四、工作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将此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清理工作与解决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认真清理,不走过场。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总结、废止文件目录、修改文件目录、继续有效文件目录)于10月2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29141608)。上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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