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部门合力,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36号)和《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86号)精神,特制定本协调会议制度。一、协调会议的职责(一)根据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和监督检查方案等,并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二)交流、通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情况,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情况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各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讨论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三)分析、解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各成员单位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协商研究项目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商议解决的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协商、制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总结汇总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工作情况,上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六)完成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协调会议的组织形式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协调会议成员。协调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会议确定。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指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协调会议联络员。三、协调会议的工作规则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召集,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协调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协调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有情况、有议题、有解决方案,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对于协调会议确定的事项,涉及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结果在下次协调会议上通报。四、协调会议的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协调会议,认真落实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会议的作用。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把落实情况报告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题词:经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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