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商】天津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范市场秩序

所属地区:天津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2日
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177项禁止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为招商引资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清单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四类主体,涵盖全流程操作规范,旨在保障供应商权益、维护竞争秩序并优化营商环境。
一、清单内容全面覆盖政府采购全流程
负面清单系统梳理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重点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文件从采购文件编制、政策功能落实、信息公开、评审组织、质疑处理到资金支付等环节,明确134项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设置倾向性技术参数排斥潜在供应商,禁止未依法公开采购合同信息等。这些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强化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二、分类约束四类主体行为准则
清单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分别设定行为红线。针对评审专家列出5类14项禁止内容,包括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未按采购文件标准评审、泄露评审情况等。供应商方面明确7类29项禁止行为,如提供虚假业绩证明、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等围标串标行为。此类规定填补了以往对评审专家独立性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细化空白,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形成互补。
三、强化营商环境优化政策落地
天津市结合本地实际,在清单中嵌入优化营商环境具体要求。例如禁止采购人拖延合同签订或支付资金,明确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规范处理时限。这些条款呼应了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政府采购透明度和效率的规定,通过负面清单形式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操作禁令。天津市财政局同步配套了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违规行为能及时发现并纠正。
四、制度创新助力市场公平竞争
该清单的出台标志着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管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通过明示禁止行为边界,既降低市场主体合规成本,又提升监管效能。天津市近年来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此次负面清单与电子化采购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等举措形成组合拳,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发改委对此类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曾表示肯定,认为有助于形成"亲清"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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