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商】天津出台港澳台同胞公积金新政 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所属地区:天津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7日
2024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意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正式出台专项实施细则,明确在津用人单位可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按规定提取使用。该政策的落地,将进一步优化天津营商环境,强化招商引资吸引力,为港澳台人才在津安居乐业提供坚实住房保障。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核心导向
国家相关部委2017年印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保障港澳台同胞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内地(大陆)职工同等权利。作为北方经济中心和对外开放前沿城市,天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旨在通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消除港澳台同胞在津就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形成更具包容性的人才发展环境。
二、缴存与提取资格的明确规定
根据细则,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便应按国家及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与内地职工执行同一标准,确保权利义务对等。港澳台同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满足在津连续缴存等基本条件,具体情形涵盖购买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与内地职工一致的使用场景。
三、提取情形与办理流程的细化安排
细则对不同购房及还贷情况的提取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可按贷款偿还进度分次提取;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先就支付的首付款办理一次性提取,后续再按还贷情况分次提取。办理时,港澳台同胞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以及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并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联名卡的,可提供本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作为资金划转账户。
四、审核与资金到账的效率保障
为提升服务便捷度,细则明确规定“即时审核、当日办结”机制。港澳台同胞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后,管理部将当场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当日即可完成资金提取操作,实现“申请即办、办即到账”,有效缩短办理周期,减少办事环节。
五、异地购房提取的特别要求
考虑到部分港澳台同胞可能在外地有购房需求,细则对异地购房提取作出专门规范。购买外地住房的港澳台同胞,除需提供与本地购房相同的购房资料(如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等)外,还需额外提供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在职及缴存情况证明,以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真实住房消费,防范资金违规使用风险。
六、政策实施的多重积极意义
该细则的出台,是天津落实国家惠台港澳政策的具体举措,标志着港澳台同胞在津住房保障权益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从人才吸引角度看,住房公积金待遇的全面覆盖,将增强天津对港澳台人才的就业吸引力,助力招商引资和产业升级;从社会融合角度看,同等住房保障权利的赋予,有助于港澳台同胞更深入地融入天津社会,共享城市发展成果;从营商环境优化角度看,政策的明确与便利化服务,将进一步提升天津在人才要素配置方面的竞争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下一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缴存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便捷享受政策红利,持续为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营造更优质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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