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从大气到水源 构建全链条环保法规标准体系

所属地区:天津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2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招商引资吸引力,天津正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建设。2014年,天津在环境法制建设领域精准发力,聚焦大气污染防治、水源保护、水污染治理等关键环节,通过修订和制定多项法规标准,构建从源头防控到末端治理的全链条生态保护框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生态基础。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升级
2014年,天津启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旨在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挑战,提升法规的系统性和执行力。此次修订聚焦PM2.5、臭氧等突出污染物,强化工业、燃煤、机动车等重点领域污染管控,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修订将结合天津产业结构特点,针对钢铁、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细化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明确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义务。同时,条例将强化对扬尘污染的管控,规范建筑施工、道路清扫等环节的作业标准,推动城市扬尘治理常态化。此外,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条例可能进一步完善新车准入、在用车检测、报废淘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清洁能源车辆推广,从多维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水源保护制度刚性约束增强
针对引滦水源这一天津重要饮用水水源,2014年天津启动《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订,旨在筑牢水源安全防线。引滦水源作为天津的“生命线”,其保护事关市民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修订后的条例将强化对水源保护区周边产业布局的管控,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水项目进入,引导现有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将完善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实现对水温、pH值、溶解氧等关键指标的实时监测,建立水质异常预警机制,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此外,条例还将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水源保护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确保保护措施落地见效。修订工作将进一步明确水源保护区范围和管控要求,严格限制保护区内可能影响水质的建设项目,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的源头管控。
三、水污染防治立法层级提升
为系统解决水污染问题,2014年天津推动《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现从政府规章到地方法规的层级跨越,显著增强法律效力。《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后,将具备更强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刚性。法规将系统梳理现有水污染防治政策,整合工业、农业、城镇等领域的治理要求,形成统一协调的水污染防治制度框架。针对工业废水,法规将强化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企业依法持证排污,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针对城镇生活污水,将推动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促进再生水利用。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将推广节水灌溉、科学施肥施药等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进入水体,全方位守护水生态环境。此次立法将全面覆盖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污染等领域,明确各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分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四、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精准化建设
2014年,天津同步推进重点领域环保标准制定,填补污染治理标准空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将填补天津在VOCs治理标准方面的空白,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可能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特点,分行业设定VOCs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对于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将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设定严格的烟度排放限值,并规范检测方法和频次,推动机械所有者进行排放改造或更换,减少黑烟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其中,《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将针对化工、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明确VOCs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治理技术要求,推动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则聚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设定严格的烟度限值和规范测量方法,减少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这些标准的实施将推动相关行业技术升级和绿色转型,助力天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此次天津在环境法制建设领域的系列举措,体现了城市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通过构建更为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将为环境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这不仅有利于提升天津生态环境质量,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也将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为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奠定良好基础。随着各项法规标准的落地实施,天津将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网,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新格局,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注入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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